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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20 16:56
名 称:关于《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基础上修订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中指出,要大力发展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长期以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金融业发展工作,努力为金融企业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质的服务、最优良的环境。我市于2003年率先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2013年、2017年、2018年数次修订政策,不断优化支持方式、拓宽惠及范围,全方位构筑政策支持体系,有力促进了金融业健康成长。针对我市现行政策26号文存在的覆盖范围有待拓展、政策可操作性有待增强、某些条款与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其他相关政策不相匹配等问题,我市进一步修订政策措施,与时俱进保持政策优势。
二、重点修订条款说明
(一)更加聚焦,聚焦于金融企业支持政策定位。将政策名称由原来的《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改为《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分为六部分,共27条,聚焦于企业支持政策定位,原政策中金融人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等内容由其他专项政策另行规定。
(二)更加广泛,扩大政策受惠面。为进一步吸引优质金融资源集聚,支持做大做强,《若干措施》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加入金融企业总部范围,最高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纳入支持范围,享受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销售专业子公司同等待遇,最高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将地方金融组织的政策支持范围由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两种业态扩展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全业态,最高给予1000万元增资奖励;将保险企业全国性互联网业务中心纳入支持范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
(三)更加准确,保持与时俱进特色。《若干措施》根据相关最新文件精神和政策措施,及时调整对应内容。例如,根据2020年11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若干措施》对应修订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及其他支持政策。根据2020年12月修订实施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调整金融创新奖相关奖项设置等。
(四)更加简化,增强政策可操作性。《若干措施》进一步简化有关金融企业总部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奖励申请资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租房补贴等申请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五)更加全面,加强政策执行的闭环管理。为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若干措施》进一步修订承诺条款,并增加惩戒条款,引导金融企业增强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