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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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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3 17:49

名 称:《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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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1-13 【字体:

  为了更好适应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填补了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规范管理的制度空白,为进一步提升场所管理水平提供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旨在贯彻国家防灾减灾救灾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等工作,提高避难场所的应急服务效能,强化应急准备和灾害救助保障能力。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信息,为社会公众知悉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调,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深圳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全面推广应急避难场所“有统一标识、有管理办法、有保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重点推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深圳市应急疏散救援空间规划(2021-2035年)》提出,结合深圳面临的灾害风险及其避难特点,以多灾种综合应对、多资源综合利用、多功能综合配置、多人群综合适用为原则,构建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区应急管理、教育、民政、人力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场所供水、供电、照明等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

  三、《办法》编制的主要过程?

  答:为较好地完成《办法》编制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专项调研组,对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开展了大走访、深调研,并充分吸收原市民政局、原市应急办(地震局)开展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研究的相关成果,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三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

  四、《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日常维护管理、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附则。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办法》同时规定,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办法》对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一是要求各区政府,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二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特别明确了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设施保障要求。三是要求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求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储备适量物资。四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是要求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预设应急避难场所服务范围和人员疏散引导线路,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汇总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六是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七、《办法》对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一是要求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管理和关闭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决定,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公告。二是要求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准备和运行保障工作。三是根据紧急避险及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区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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