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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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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3 17:37

名 称:《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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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1-13 【字体:

  一、相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原国家海洋局组织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集聚发展。2017年,深圳入选第二批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获得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支持。利用中央先期拨付的专项资金,深圳统筹支持实施了一批示范项目。2023年6月,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结合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总考核结论,向我市下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后续资金;同年12月,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后续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3〕2642号),继续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为进一步发挥后续资金引导作用,做好政策有序衔接,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就后续资金管理研究形成了《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海发〔202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市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等领域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是指围绕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或共性问题,通过产学研协作或产业链协同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是指依托相关机构搭建的,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技术研发、试验研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信息咨询等技术支撑的开放性服务平台。

  三、政策亮点

  本办法主要亮点如下:

  (一)明确资助领域及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重点领域对产业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扶持。其中,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优化项目资助方式。《管理办法》在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和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的基础上,对项目的资助方式由“事前资助”优化为“事前立项、事后资助”,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立项后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主管部门一次性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三)优化项目管理流程。《管理办法》结合“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特点,优化项目申报条件,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流程和标准,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明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体系。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规定了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以及对项目投资构成的基本要求。资助方式具体优化为“事前立项,事后资助”。

  第三章,项目管理。规定了项目从组织申报到资金拨付的具体流程,明确了项目单位责任、项目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以及项目立项、管理与验收的具体内容与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的内容与要求,明确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依据。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操作规程的经费保障、解释权与有效期等内容。

  五、主要特点

  (一)对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较为系统性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专项资金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资助领域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资金拨付方式及标准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落地性。

  (三)增加对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中资助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的释义,如“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等,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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