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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3 09:00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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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背景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具体背景及依据如下: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
2015年12月2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出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规定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实施,有关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内容有了新变化,《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已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在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及标准享受待遇,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3月11日,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规定,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因阶段性减免缓征时效已过,该规范性文件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依法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目标任务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四十五条、《深圳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深府办〔2014〕16号)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拟决定废止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5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