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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2 16:41
名 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不断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对设施农业用地提出宏观管控要求。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从用地类型、用地规模、用地程序等方面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进一步规定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2024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我市市域范围内国有农用地的管理与其他地区存在差异,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如何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秉承便于实际操作的原则,《通知》通过正负面管理清单的形式,在国家、省的政策框架下,细化列举了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及相应的管理要求,保障各类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和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鉴于我市畜禽养殖项目较少,畜禽养殖项目正负面管理清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制定。
为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设施农业的变化发展需求,不在《通知》列举用地范围内的设施用地,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类型。但是,设施农业用地需确保农地农用,不得用于餐饮、住宿、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以及非农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也不得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要求主要有哪些?
关于用地规模,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设置了比例和面积上限,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确有必要突破用地规模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但不得通过拆分为多个项目等方式突破用地规模。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出现“大棚房”问题,看护房严格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建设应为单层且不超过15平方米。
关于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同时按照部省最新规定,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使用一般耕地,守牢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使用一般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补充耕地(含垦造水田),不可避免占用其他一般耕地的,应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一是要通过工程措施或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方式保护耕地耕作层;二是除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进行种植的生产设施外,占用一般耕地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是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恢复的耕地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还需落实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分类管理要求。
关于申请主体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简称“用地协议”)签订期限,设施农业用地所在项目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应与土地租赁主体保持一致,用地协议签订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租赁期限。
关于设施建设,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鼓励融入绿色低碳、智慧高效的发展理念,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或设备提升设施农业的发展水平,水产养殖设施在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多层现代化设施。用地协议签订后,用地主体应严格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建设农业设施,设施建成后相关主管部门将进行竣工验收。
关于土地恢复,土地恢复责任纳入用地协议进行约定,用地期满不再使用或期满前终止使用的,用地主体应在期满或终止使用后6个月内将土地恢复为原用途,未按期履行土地恢复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依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代为恢复,土地恢复费用由用地主体承担。为避免浪费,用地期满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在符合建设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农业设施可不拆除,归于区农业主管部门作为存量统一管理、循环利用。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流程是什么?
《通知》按照用地手续一站式办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要求,优化用地取得程序。用地申请主体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区农业主管部门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部门反馈意见与用地主体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不涉及违法用地的,用地协议签订后即可按要求开工建设。后续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将用地协议抄送街道办事处,并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图入库信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上图入库。
用地主体在用地取得环节只与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接,无需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用地协议备案或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上图入库。
五、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续期或进行信息变更吗?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申请延期,但应在用地协议期满前6个月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续期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设施农业用地变更用地主体、用地范围、设施规模和设施类型,都需要按照新申请土地重新履行用地程序,变更用地主体的还需做好土地恢复义务的衔接。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签订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农业设施建设竣工或土地恢复通过验收的,有关主管部门相应变更上图入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