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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1 15:45

名 称:《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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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4-11-11 【字体:

  202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禁毒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禁毒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禁毒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上提出,当前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2023年12月,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把禁毒工作纳入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总体布局,要强化依法禁毒,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毒品问题,大力推进禁毒法治建设。2022年7月,国家禁毒委将深圳列入第二批全国禁毒示范创建城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开展禁毒领域立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禁毒工作,提高毒品问题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制定《条例》是填补我市禁毒法制体系空白,提升城市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我市历来重视禁毒工作,但法制保障相对不足,仅有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和2005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等法规性决定和政策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且刚性不足,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难以适应我市禁毒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情况下的禁毒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出台禁毒专项法规,结合我市禁毒工作探索实践成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细化,通过完善毒品综合治理机制,全面构建深圳禁毒工作法治体系,填补我市禁毒领域法制空白,进一步推动实现毒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条例》是破解我市禁毒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打造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圳样板”的需要。近年来,我市毒情总体情况趋于平稳并持续向好,但受特殊地理位置和国内外毒情演变双重影响,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新冠疫情后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所反弹,我市禁毒工作还存在一些堵点难点问题。一是网络涉毒以及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和成瘾物质蔓延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二是利用物流、国际寄递跨境涉毒趋势越发明显,隐蔽性增强,执法难度较大;三是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禁毒执法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毒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四是毒情监测预警、网络监管查控等措施手段还相对不足。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禁毒工作体系,破解制约我市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探索毒品治理新举措、新方法,以法治手段提升我市毒品治理水平,为打造禁毒领域“深圳样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关于禁毒领域的决策部署,聚焦破解制约我市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创新禁毒工作机制,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践成果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条例》设八章,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涉毒风险要素管控、缉毒执法协作、戒毒管理服务、禁毒工作保障和附则,其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体系

  为完善我市禁毒工作机制,凝聚各方面禁毒工作力量,《条例》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以及《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禁毒工作职责作出规定。一是明确禁毒工作机制。明确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政府禁毒工作主体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履行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工作职责。三是明确禁毒委员会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禁毒措施等工作;明确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并规定了禁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作出了规定。

  (二)强化禁毒宣传教育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国际禁毒日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以及重点行业、场所,明确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求。一是明确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二是压实各方禁毒宣传工作责任。规定公安、司法等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宣传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禁毒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平台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公益宣传。三是加强重点人群预防教育。要求教育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和涉毒问题监测处置机制,组织实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禁毒教学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区域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涉毒问题日常监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

  (三)加强涉毒风险要素管控

  为解决当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犯罪手段网络化突出等问题,《条例》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首创性提出“涉毒风险要素”的概念,明确涉毒风险要素范围,并采取专章形式对涉毒风险要素具体管控措施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明确涉嫌吸毒人员和社会面吸毒人员监管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确认吸毒的,依法登记并实施动态管控。结合《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的通知》要求,明确由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统筹组织、督促指导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有关分类管控要求。二是强化毒品及其他禁毒管制类物质管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监管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等物品的禁毒检测、检疫以及对包装、广告和标识的禁毒审查、审核工作,加强对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三是明确禁毒监控对象范围及监管措施。规定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禁毒监控对象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建立和落实对禁毒监控物质(如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笑气”等)、禁毒监控物品(如核磁共振波谱仪、离心机等)以及禁毒监控非物质对象(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环节活动的特定技术方法、可疑金融资金数据信息等)的禁毒管理措施,明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等关于禁毒监控对象的信息登记、报告或者配合调查义务。四是强化对禁毒重点行业场所、渠道环节、平台载体的监管要求。明确物流寄递、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共娱乐和服务、住宅厂房、汽车租赁等有关行业、场所的经营主体、管理责任主体有关禁毒义务;要求禁毒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依法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禁毒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明确网络空间禁毒管理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特殊岗位涉毒筛查制度,明确涉及公共安全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要求。“涉毒风险要素”专章的设立,推动实现对人员、毒品及相关物质、物品的全要素监测和管控,强化对研发、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行为涉及的行业、场所的全流程监管,有效延伸涉毒案件打击的预警触角,挤压毒品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进一步提高禁毒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四)健全缉毒执法协作机制

  《条例》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将我市多部门缉毒联合执法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探索实践成果予以总结固化。一是发挥市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规定市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并推动公安、海关、海警等缉毒执法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毒品查缉,常态化开展毒品堵源截流工作。二是建立健全本市缉毒执法协作机制。规定市、区禁毒委员会推动建立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涉毒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制度,组织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强跨区域缉毒执法协作。明确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授权,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缉毒执法部门开展交流与协作活动,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依法与其他国家、地区缉毒执法部门开展有关办案合作。

  (五)完善戒毒综合管理与服务机制

  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是我国戒毒工作的基本方针。《条例》衔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深圳实践对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建立戒毒措施相互衔接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实施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措施,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促使和帮助其戒除毒瘾。二是细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规定。规定本市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前,可以提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意愿,现居住地具备接收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意愿依法作出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决定。三是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制度。结合《关于加强强制隔离所出所人员社区康复处置执行工作的通知》(粤禁毒办〔2021〕89号)要求,明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前三十日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是否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社区康复执行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建立出所衔接制度,并可以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四是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戒毒。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愿戒毒管理办法,市禁毒委员会加强对自愿戒毒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有关部门支持自愿戒毒工作。

  (六)强化禁毒工作保障

  《条例》着眼我市禁毒事业发展需要,在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科技支撑、举报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推进禁毒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禁毒教育基地、禁毒科研平台、毒品联合检查站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强化禁毒科技支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科研经费保障,支持禁毒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在禁毒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执法查处、管理服务等禁毒工作中的应用。三是健全毒品违法犯罪的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明确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和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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