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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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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4 15:24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4-09-14 【字体: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市74个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三年以来,基层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因深圳市坪山区机构改革、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片区”)综合执法体制调整,根据我市实际形成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二、主要内容

  《补充公告》共3条,主要是对原《公告》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包括调整坪山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调整前海蛇口片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新旧公告冲突适用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坪山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

  原《公告》规定“上述第一至十三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坪山区范围内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除外)”,即原《公告》范围内的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仅坪山区继续由该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其他区下放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调整为“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纳入坪山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对于原执法主体已经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在公告发布后以承接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的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名义办理完毕”。此外,还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正文及其附件关于在坪山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名单、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等其他事项不变。”

  (二)调整前海蛇口片区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

  此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18〕405号)的规定,前海蛇口片区综合执法由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原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2021年,鉴于当时前海蛇口片区行政执法的特殊体制,原《公告》规定“《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后为满足前海合作区扩区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实际,对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部分执法事项依法由前海蛇口片区内街道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其他领域的执法事权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故,前述的原《公告》相关表述已失效,《补充公告》对此予以明确,并调整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调整后的表述与2023年发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的决定》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三)明确新旧公告冲突适用规则

  鉴于《补充公告》对原《公告》的相关内容予以调整,故明确两份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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