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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7 11:28
名 称:关于《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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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灾害信息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办法》,就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灾害信息员是防灾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我市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一支覆盖全面、一岗多能、相对稳定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在“一键通”系统登记的全市灾害信息员达到1500余名。但是,在近年来的台风、暴雨等灾害防御与救灾救助工作中,也暴露出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接替不到位、业务培训不扎实、信息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与推进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旨在加强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灾害信息管理和灾害救助工作水平。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四)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信息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
此外,《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2020〕11号)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应急〔2020〕37号)等,也都对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建设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过程?
答:市应急管理局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纳入部门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听证事项目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专项工作组,在深入开展全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现状调研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二是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灾害信息员、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依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因《办法》不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故不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提请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作为市应急管理局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
四、《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灾害信息报送、保障措施、附则,共二十五条。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人员管理、业务培训、灾害信息处理等工作及相关保障措施。其中,灾害信息员是指从事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评估等工作的人员;灾害信息,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情况(即灾情信息)和相关自然灾害的前兆性、涉险性信息(即险情信息)。
六、《办法》对灾害信息员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灾害信息员需要在压力环境下保持较快的反应速度和准确的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在汛期值班值守和灾害影响期间,需要持续备勤、连续工作;根据灾险情处置需要赶赴现场,面临相对恶劣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环境。鉴于上述岗位工作特点,《办法》明确规定了灾害信息员的任职要求: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熟悉本辖区自然灾害风险特征和承灾体基本情况。
按照“一岗多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在灾害预警发布、灾情报送、灾害评估、灾害救助等方面作用,《办法》明确规定灾害信息员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
(二)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险情信息报送;
(三)协助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办法》对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建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兼结合、社会参与,立足实际、统筹资源的原则,《办法》提出要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一是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落实各级灾害信息员岗位AB角制度,确保灾害信息员队伍人员齐备,紧急状态下不空岗。二是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配置本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时,应当明确由在编人员负责灾害信息审核、签发工作。三是要求街道和社区按照“集约高效”原则,有效整合灾害救助、防汛防旱防风、森林防火、地震、地质灾害等现有各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力量,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其中,社区级灾害信息员一般由社区党委、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担任,每个社区至少设立2名灾害信息员,灾害多发易发的社区可适量增配。四是鼓励“应急第一响应人”等应急志愿者,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
八、《办法》对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按照“下沉两级”的要求,明确规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其中,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区、部分街道级灾害信息员培训,为各区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街道、部分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并督促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内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在培训内容上,要求聚焦灾害信息员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灾害应急处置、救灾物资保障、灾害信息报送、灾害损失评估、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并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结合历年灾害应对工作实践,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在培训频次上,要求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参与灾害信息员专题培训和其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九、《办法》对灾害信息员参与灾害信息报送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结合临灾预警和灾害应急响应不同阶段的任务要求,《办法》对灾害信息员值班值守、核灾报灾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当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生效后,市、区政府或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要求各级灾害信息员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并及时做好灾情、险情信息报送。二是规定了灾害信息员报送灾险情信息的路径,一般情形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灾害信息,允许越级向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报告。三是要求灾害信息员报送灾情、险情信息内容应当简明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四是在灾情稳定前,要求灾害信息员及时根据指令要求核查灾情、险情,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反馈。五是规定灾害信息员参与灾情统计调查和损失评估等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
十、《办法》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经费保障,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开展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装备保障,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通信、计算机等装备设备。三是建立检查通报机制,不定期组织对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信息公示更新、在岗在位履职、灾害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四是明确奖惩措施,对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及时收集上报灾害信息、组织受威胁人员避险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通报表扬,给予精神奖励或者发放奖金;对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不到位,灾害信息报送工作不力,存在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等情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