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08-12 16:15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4-08-12 【字体:

  一、废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12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随着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政策的调整,《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不适应国家及我市新时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切实发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市政府决定废止《暂行办法》。

  二、废止《暂行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贯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

  《暂行办法》于2008年制定并施行,对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管理办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已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暂行办法》相比,在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基金来源、待遇支付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因此,我市救助基金政策应当予以相应的调整,以与《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二是更好地与《管理办法》衔接,便利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的需要。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内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并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我市可采取修订《暂行办法》或废止《暂行办法》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两种途径实现与《管理办法》的衔接。

  我市采取废止《暂行办法》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相对于采用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规范,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规制在程序上更加简便快捷、更具灵活性,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变动的情况和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更快地响应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在《管理办法》印发之后,各地的政策也及时进行调整,参考各地做法,一般以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落实,如广东、北京、上海等。

  三、废止《暂行办法》后,我市如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

  制定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废止《暂行办法》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政策衔接。《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由市财政局作为主管部门并执行《实施细则》。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