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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9 17:11
名 称:《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强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前期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机构改革后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自2023年11月启动了《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7〕12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完成了各项起草、审查工作,形成了《深圳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思路
《管理办法》起草时,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分工情况,明确渔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由市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农业产业管理部门(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其他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监测。
(二)清晰界定违法违规情况及运行监测管理要求。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时间均从当年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申报通知印发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计算。要求龙头企业必须接受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
(三)评审标准客观化。删除了原《管理办法》中“对农业科技研发及新业态型龙头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由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力、行业影响力、服务带动绩效进行认定与考核”的评审标准。参照农产品生产型等4类龙头企业指标设置,结合企业调研、专家论证,从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企业信用、企业及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量化指标设置。
(四)完善评审指标体系。参照国家、省认定监测办法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分值为5分,将企业竞争力分值由原《管理办法》的20分调减至15分。结合我市农业企业轻资产发展特点,保持企业规模指标分值55分不变,调整了总资产及固定资产评分规则,对其不达标的实施扣分制,原有的10分分值按企业类型调整到销售收入、基地或设施等指标。
(五)优化文本框架。参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规定,将认定监测指标、申报企业类型分类标准以表格化形式独立出来,以附件形式呈现。删除了企业申报应提供的材料清单,进一步简化了文本内容。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正文及2个附件构成。正文部分共有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违法违规情况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内涵、认定与监测的各级部门及原则。
(二)第二章为申报认定。主要规定了申报的条件、申报(监测)资料、认定程序。
(三)第三章为运行监测。主要规定了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及监测标准、程序,并要求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进行了明确。
(四)第四章为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对不予认定及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清晰界定。
(五)第五章为监督管理。主要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市区农业产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是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本办法涉及的期限、渔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及本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与有效期及新旧办法衔接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2个附件分别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及分类标准。
四、文件性质
《管理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名义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