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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8 14:50
名 称:关于《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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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一是对标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进行优化调整。深圳于1997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令),实施至今已将近27年。近年来,《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先后作了调整,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城建〔2015〕31号)、《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2〕41号)等文件,要求对城市生活饮用水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行统建统管。本次修订对66号令的滞后性条款作了调整,与现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保持衔接。二是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二次供水全周期管理、全过程控制,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品质。二次供水作为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为了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环节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保障用水安全,需要对制度规定进行重新构建。
二、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环节作了哪些规定?
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方面。一是明确除改扩建工程外,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是要求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三是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供水等非饮用水系统混用。商业功能和居住功能混合使用的混合用地,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分开设置。四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并且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采用叠压方式供水。
在二次供水设施各建设阶段的工作要求方面。方案设计阶段,要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条件。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住建部门依职责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与施工纳入监管内容。施工管理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在设备安装、隐蔽工程验收、管道试压等关键环节,通知供水企业到场。供水企业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告区住建部门和水务部门。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合格与否的结论,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时,应当提交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
三、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如何进行移交?
《管理规定》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于新建住宅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于现有住宅,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业主共同决定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以及供水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如何界定?
第一,关于运行维护单位的职责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水质检测和清洗消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第二,关于停水管理。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并对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标准停水,停水后超过12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急供水等情形作了规定。
第三,关于产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后,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包括“发现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情况的,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泵房本体结构发生渗漏或者结构性缺陷的,及时组织维修”“负责泵房外部的安保及环境卫生清洁”等职责。
五、如何保障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
第一,对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的水质进行管控。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进一步健全了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池)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清洗机构实施,专业清洗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水务部门备案。专业清洗机构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加强对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此外,专业清洗机构使用的清洗剂和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清洗消毒时发现水箱(池)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运行维护单位。
第三,进一步规范了水质检测要求。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现场采样,在接受委托之日起十日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上传至二次供水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此外,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后五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日期和水质检测报告。
六、二次供水的法律责任如何设置?
66号令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处罚力度较轻,震慑作用不足。因此,《管理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科学设置了法律责任,重点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清洗消毒机构和水质检测机构以及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倒逼各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保障二次供水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