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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7 17:11
名 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运行管理,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4月29日,我市颁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提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消纳场所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消纳规范等规定的情况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二、编制的必要性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从源头排放核准、中间运输车辆备案、末端消纳备案等实现对建筑废弃物处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电子联单的串联作用,将三个独立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理全流程监管。而末端消纳场所的运营和管理水平更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和公共安全。因此,根据我市消纳场所的管理实际,研究制定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制度,对引导和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端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诚信综合评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有哪些?
《办法》明确参与诚信综合评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及已取得消纳备案文件的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回填工地、临时消纳点消纳备案文件记载的设计消纳量不足二十万立方米的,不参与诚信综合评价。
(二)什么是诚信综合评价?
《办法》指出诚信综合评价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评价周期内采集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以及消纳场所消纳过程中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对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三)如何进行诚信综合评价?
一是诚信综合评价的周期。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是诚信综合评价的信息采集。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来自《办法》中所附动态考核评分表;行政处罚信息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上以主动查询的方式采集,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质量管理类、消纳规范类。
三是诚信综合评价的记分规则。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实行动态扣分制。初始分值为一百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扣分:经营管理单位动态考核评分信息按《办法》中所附动态考核评分表中评分内容和标准执行;属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信息的,每条记二十分;属于质量管理、消纳规范类行政处罚信息的,每条记十分。评价周期届满后,扣分自动清零。
四是诚信综合评价等级的确定。消纳场所诚信综合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是九十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评价得分是六十分及以上但不满九十分的为合格;评价得分不满六十分的为不合格。经营管理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四)评价结果如何运用?
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评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资金支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化其经营管理的消纳场所的日常检查频次。对诚信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经营管理单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