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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7 17:10

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5-27 【字体:

  为促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助力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2022年5月,前海管理局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原《办法》)。《办法》实施两年来,共开展了四批次扶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申报实际并结合相关意见,现对办法进行了专项修订,对相关扶持举措进行了优化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以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经营所得”为标准进行扶持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修改为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以及是否获评省级、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为标准进行扶持。

  二是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将“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并在前海合作区实际运作”的规定修改为“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等。

  三是修改港澳律师“实际开展业务”要求,删去港澳律师“申报前1年内到访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少2次或3个月以上”的要求,只要求有相关业务就可享受扶持。

  四是明确本办法分配的仲裁大厦物业支持申请按照前海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规范了相关表述。譬如“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表述修改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使条文表述更加精准。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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