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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13 10:23
名 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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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深圳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活动,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适用范围:本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设施农用地。
招标平台:土地租赁公开招标工作应当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职责分工
职责分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各区(新区)负责土地租赁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年度土地租赁计划、招标方案,作为招标人组织实施本区土地租赁公开招标工作。
(三)招标
招标: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本区年度土地租赁计划和招标方案,并组织开展公开招标工作。
(四)投标
投标人资格: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并在执行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土地租赁公开招标。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评标方法:土地租赁公开招标主要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有2个及以上投标人分数并列最高的,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无原承租人的,愿意接受的租金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分类别:土地租赁公开招标评分项目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占比35%)、投标人实力(占比55%)、价格(占比10%)等类别。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农业、规划、土地管理和财务等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依法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确定中标人。
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依法将中标结果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六)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附则
其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文件性质
本《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发布,并且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相关概念定义
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指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划定并按程序移交市主管部门管理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与其配套的一般耕地、道路、沟渠、灌溉等农田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坑塘水面、园林地、未利用地等不易分割土地构成的特定区域。
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