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05-07 11:40
名 称:关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支持我市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确保《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各项扶持政策落地,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智能传感器产业专项扶持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相关文件解读如下:
一、设定依据
《实施细则》是依据《深圳市关于推动智能传感器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的细化文件,是规范若干措施中资金条款执行的文件。
二、整体目标
推动深圳智能传感器产业快速集聚,支持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六章十八条条款,其中第二章至第四章(对应第四至十四条条款)是《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主要明确扶持计划的项目内容、申报条款、资助标准、申报和审核程序及绩效管理等内容。
智能传感器扶持计划下设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标准体系认证补贴项目和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四个子扶持项目。
项目申报时,要求申报主体需为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机构,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的实际实施地需在深圳市内,且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的情形。
(一)一次性工程费补贴项目是对企业在我市的智能传感MEMS中试验证开放平台等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新产品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予以支持。企业在申报项目时,要确保该已经在相关平台结案并形成支出,可以提供服务合同、费用票据等文件。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现场考察、党组会审定等系列审核工作(以下简称“系列审核工作”)后,按照“企业在相应平台开展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一次性工程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针对两款产品的一次性工程费申请补贴。
(二)国家资助配套支持项目是对企业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传感器领域相关扶持的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企业在申报项目时,要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到账时间(以市级单位下达至项目单位的时间为准)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三个年度内,可以提供项目合同、资金到账凭证等文件。项目通过系列审核工作后,按照国拨资金1:1进行配套支持,国拨基金和市配套资金的总扶持额度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标准体系认证项目是对企业已经通过ISO/TS 16949、ISO26262等体系认证或其传感器产品(包括传感芯片、模组)通过AEC-Q系列等可靠度标准认证所产生的培训和认证费用进行补贴,相关的体系和标准主要涵盖帮助企业拓展工业级、车规级产品市场所必须通过的体系和标准。企业申报项目时,首先要自查是否符合“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内公司智能传感器领域的营收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或智能传感器业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30%以上”这一标准,此外,公司应确保已经在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三年内通过相关标准体系认证(正在申请认证过程中的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对于通过系列审核工作后的项目,按照培训和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多补助2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联合攻关奖励项目对应用企业与研发企业形成的联合体进行支持,鼓励传感器应用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联合研发企业,共同研发智能传感器产品(含芯片、模组等)。项目申报时,确保项目所开发的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在应用企业和研发企业(即申报联合体)之间已经在单一自然年内形成了4000万的销售额(或采购额)。项目通过系列审查后,按照销售额(或采购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企业每一年就同一品类的传感器只能参与一个联合体的申报。
《实施细则》同步规定了项目受理审核的全流程和后续资金监控、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