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04-30 15:34

名 称:《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30 【字体:

  《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深海发规〔2024〕1号)已正式印发。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海域空间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海域空间的立体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现实需求迫切。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海域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通知》。

  二、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5号)等文件起草。

  三、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使用范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在深圳市海域范围内可实施立体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养殖、浴场、游乐场等用海。

  四、工作要求

  一是符合兼容性,不符合用海活动兼容性要求的,不得开展立体设权。

  二是强化海域使用立体论证,重点关注立体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分,空间范围、用海年限界定的合理性等。

  三是开展利益相关者协调,立体设权项目用海不得危及周边用海活动安全。

  五、工作内容

  (一)审批流程

  《通知》规定: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果是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通知》规定: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向原批准机构申请办理海域空间范围变更,新申请用海主体按照用海审批权限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其中,均属于市级用海审批权限的,原项目用海海域空间范围变更和新申请使用海域可一并报批;原海域使用权为省或国家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新设海域使用权批准前,完成已设海域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变更。

  (二)海域使用金征收

  《通知》规定:海域使用立体设权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原则,依据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设权需要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三)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

  《通知》要求,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立体设权的,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六、保障措施

  《通知》要求严守法律政策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属关系变化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