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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5 09:46
名 称:《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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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文件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规定,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1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陆续修订出台,其中对临时用地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选址要求和使用年限、规范审批、落实恢复责任、严格监管等五个方面,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2019年7月我市出台的《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在适用范围、审批权限、使用年期等方面与国家现有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结合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对政策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是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切实服务项目建设。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其中,在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方面,提出进一步优化临时用地政策,明确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主要服务于各类工程建设,是用地保障的重要补充,用好用足临时用地管理政策对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管理办法》作为我市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需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创新,以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服务效能,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发生了什么变化?
《管理办法》落实上位法及自然资源部《通知》关于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要求,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调整为建设项目施工类、地质勘查类、考古文物保护类,以及国家、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 国家、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规则有哪些?
《管理办法》对临时用地的使用规模、申请条件、申请主体、使用期限、补偿费用及权利限制等使用规则进行了统一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使用规模上,鼓励临时用地尽可能在主体项目红线范围内解决,确需红线范围外解决的,应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按照建设项目批准土地面积大小,确定临时用地规模标准,并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直接服务于建设项目的自用辅助工程,明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在申请条件上,结合自然资源部《通知》的临时用地选址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的情形,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乔木林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同时,细化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农用地的要求,包括占用的论证材料、选址原则、恢复责任、临时占林和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手续等要求。
在申请主体上,明确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原则上由主体项目用地单位申请,施工单位不得作为临时用地申请主体。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
在使用期限上,严格落实国家上位法规定,调整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补偿费用上,衔接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将临时用地使用费用名称调整为“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费),具体按照我市地价测算规则计收。对于产权归政府的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不计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在权利限制上,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以转让、出租、抵押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
在规范使用上,未经批准不得违法使用临时用地,涉及违法使用的,应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为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管理办法》优化了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环节包括提前介入、用地申请、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费用缴纳。
(一)提前介入。一是明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在项目方案设计研究阶段一并考虑临时用地需求,并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临时用地意向选址工作;二是明确派出机构应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展临时用地的前期核查工作,并确定临时用地范围。
(二)用地申请。由临时用地单位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符合申请主体要求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表、临时用地范围图及平面布局图、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土地恢复方案等。
(三)审查审批。一是明确由派出机构负责审查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是明确涉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占林审批的,可与临时用地同步申请、同步审批。
(四)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完成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以及耕地占用税缴纳等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五)费用缴纳。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后,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五、临时用地收回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管理办法》延续了原政策中提前收回、主动收回和到期收回三大收回类型,并细化了不同收回类型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退还、土地复垦(恢复)等要求。
(一)提前收回。一是明确提前收回情形,具体包括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近期建设用地供应需要的、抢险救灾及疫情防控需要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明确不同情形土地补偿费退还、土地复垦(恢复)等要求。其中,临时用地单位因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需提前收回的,不予退回剩余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须按规定完成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复垦(恢复)、交回土地等工作;因近期建设用地供应或抢险救灾及疫情防控需要提前收回的,准予退回剩余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须按规定完成建(构)筑物拆除、交回土地等工作,如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临时用地单位可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二)主动收回。临时用地单位可至迟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主动退出用地,该类收回可退还剩余土地补偿费,但须完成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复垦(恢复)、交回土地等工作。
(三)到期收回。临时用地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恢复和交回土地等工作。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完成复垦工作,并向派出机构提出复垦验收申请。
六、临时用地是否可延期?
《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明确临时用地不予延期。但是,考虑到部分超高层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存在超过两年或交通、水利项目建设周期超过四年的情况,创新了继用临时建筑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类型,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可以继用原有临时建筑;二是规范相关要求,须提供临时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及取得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并明确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消防相关手续;三是明确办理程序,派出机构按现状办理入库手续或交回原土地管理单位,后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按本办法申请临时用地。
七、临时用地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为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上级部门的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要求,并明确建立我市临时用地审批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平台,全面构建多级联动的监管机制,实时掌握全市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和收回情况。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是强化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的临时用地,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处置;二是推动各职能部门的联合监管,派出机构定期向各职能部门抄送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情况,各职能部门依职责进行监管;三是发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作用,明确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