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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8 15:35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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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修订背景
为了提升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预防与减少事故,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12月印发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深交规〔2017〕9号,以下简称原《考核办法》)。原《考核办法》实施期间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重要文件等陆续修改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深圳市相继出台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对行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要求,《考核办法》需要根据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改了文件名称。
本次修订,我们将文件名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修改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新《考核办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二)新增了法律法规依据。
鉴于原《考核办法》实施期间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陆续修改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8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印发)、《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印发)等,对行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新要求,新《考核办法》将这些最新规定列入条文表述。如,我们在原《考核办法》的第一条增加了新的上位依据,条文修改为:
“为了加强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调整了考核范围。
鉴于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对交通运输企业应考范围进行了明确,因此我们根据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修改了交通运输企业的表述和应考范围,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水路运输企业明确纳入考核范围,并规范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定义和表述。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我们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我局负责监管的“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港口企业(含码头及拖轮企业)纳入考核范围,将原《考核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企业,其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二)道路运输相关服务企业,包括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人单位;
(三)城市客运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
(四)水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港口企业(含码头及拖轮企业)。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储存作业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含城市客运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简化了报考条件和申报材料。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便于实际管理操作,我们删除了申请参加考核的条件,并简化了报考材料。由于本办法不涉及安全培训相关内容,因此我们还删除了鼓励培训相关内容,避免带有指向性。如我们删除了原《考核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并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在安全考核管理平台上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并上传其所在企业的任命书或者相关材料。申请人及交通运输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作为新《考核办法》第八条。
(五)修改了合格证延期条件。
鉴于交通运输部出台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对合格证延期条件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因此,为了与上位规定保持一致,我们不将再教育有效证明作为合格证延期的必要条件,将原《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作为新《考核办法》第十一条:
“安全考核合格后核发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
(六)修改了合格证作废相关规定。
我们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合格证作废条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管理人员合格证作废情形和超过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情形。同时,我们还根据企业建议,增加了个人主动申请注销合格证条款。具体为将原《考核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
“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证作废。
(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
(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的;
(四)本人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动申请注销考核合格证的。
考核合格证作废后,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以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作为新《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七)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视同考核合格条款。
鉴于《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视同考核,可以直接申领考核合格证。因此我们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视同考核合格的条款,即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相应领域有效注册的人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直接申领考核合格证。”
(八)其他修改。
我们还根据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考核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规范、精简。
三、本办法有效期
《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四、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为确保这一法律义务落实到位,我们在新《考核办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具体内容为: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