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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1 11:35
名 称:《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切实加强全市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等要素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保证要素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市委、市政府“壮大集体经济服务城市发展”战略部署的需要。作为深圳集体经济的主力军,股份合作公司对促进深圳城市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企业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我市集体资产监管和集体经济发展相继制定出台了系列监管立法和制度;各区自2016年起也陆续出台了相应规章制度及措施,但在适用范围、执行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在全市层面加以统筹,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活动,为实现集体资产科学监管、助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及相关管理制度的需要。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市集体办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指导意见》的制订是市集体办落实上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填补市级层面关于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监管相关规定的空白,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体系。
(三)落实《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相关规定的需要。2019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四)制定和完善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意见》对我市集体企业的核心要素交易加以规范,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全流程、全覆盖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6章,包括适用范围、要素交易、职责体系、交易程序、争议处理及其他事项等内容。主要包括:
1.适用范围。考虑我市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已有城市化成果,《指导意见》所适用的集体企业范围包括: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以及2家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绝对控股企业。
2.交易目录。规范了我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事项,并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目录管理,统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交易范围。适用的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范围:大宗财产租赁;建设用地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大额资产转让;大宗货物、服务采购;大宗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联的货物、服务采购。
4.交易方式。规范了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5交易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集体企业要素交易的程序规定(具体包括:交易前应当编制交易方案并公示备案、编制交易公告并公示;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时分别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及对应人员构成要求;评标方法[最低评标法、最高评标法、综合评标法、定性评标法]、定标方法[自定法、竞价法])。
6.争议处理。规范了交易利害关系人认为集体企业在要素交易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投诉的程序;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双方因签订、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途径;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各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要素交易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处理途径。
7.其他事项。明确了关于各区交易项目备案、报送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规定了对深汕特别合作区、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社区集体公司和供销社集体企业、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股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的社区集体公司的要素交易的适用问题;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冲突适用;最后是规定的解释权和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