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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3-04 10:45
名 称:《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保障和规范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含港澳籍)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与《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政策相衔接,适应计划生育、社保等新政策要求,增加港澳籍学生参加积分入学机会,2018年我市印发实施《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近两年,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有调整(如规划国土部门已改成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部门新购房信息已划转至住房建设部门等)。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好国家和广东省决策部署,需要结合深圳实际,修订《管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
答:保持政策稳定性,维持原有入学条件,以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积分入学政策。对涉及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部分,作出相应调整。
三、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与计划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根据国家新的生育政策要求,删除原《管理办法》中涉及计划生育情况有关内容,将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二是更新部门名称与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更新原《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调整规自部门、住建部门职能,增加医保部门、网格管理机构相应职责等。
四、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学)区义务教育学校申请就读,按积分高低安排学位:
(一)年满6周岁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我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连续满1年的计算,以申请学位时为基点向前倒算;社会保险补缴的年限不予计算。
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法定监护人须符合第(二)、(三)项规定。
五、非深圳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需核验哪些就读证明材料?
申请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须核验居住登记信息、儿童及父母的户籍信息和亲属关系信息、住房信息、社保信息等。
六、非深圳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如何实施积分入学?
市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全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指导意见,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完善本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子女,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积分由高到低录取。
积分项目包括居住时间、社会保险缴交时间、住房类别、家庭子女情况等。积分入学实行“三公开”,即积分标准公开、积分结果公开、学位安排公开。各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并在每年义务教育招生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