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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8 20:05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于2024年1月20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以下简称原《公告》),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市74个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两年多以来,基层治理能力得到提升,但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予以优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规定及我市实际,形成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5条,包括调整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明确管辖争议处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公告》施行时间等内容。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实施主体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案件”“相关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与街道办事处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调整为“原《公告》生效前负责相关职权事项实施的区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对于涉及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职权事项跨行政区的案件,调整为“负责相关职权事项实施的市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二)明确管辖争议处理机制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相关管辖争议处理机制,规定“街道办事处与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街道办事处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街道办事处之间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区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三)明确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职责
一是明确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职责。《公告》第三条规定“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监督、指导”。二是明确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职责。《公告》第三条规定“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本主管领域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三是明确司法所的相关职责。结合《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等文件要求,《公告》第三条规定“司法所协助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四)明确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职责
《公告》第四条规定“对于本主管领域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