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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08 19:45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实施以来,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我市创新能力和创新质量稳步提升。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提升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管理水平,持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2年3月16日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所附《2022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第三部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第5点“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提出,“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并将该任务举措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含深圳)必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我局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财政部门、市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操作规程》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持续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第六条关于“不得将财政资助奖励政策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的有关要求,取消《修订稿》中将资助条件与专利数量简单挂钩的表述,加强对专利运用成效的考察。
(二)对业务内容相近或性质相同的项目进行整合优化
取消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培育资助,通过“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对前者进行整合吸收。取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奖励,将其与“专利转化运用对接活动资助”进行整合。取消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其业务需求可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认证后资助”实现。
(三)加大重点工作扶持力度
提升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工作奖励、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的资金投入,新增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地理标志资助,持续加大对于上述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对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进行调整优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有关要求,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资助调整为对《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评价后后资助。
(五)加大对于重点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战略部署,明确评审制项目资金优先投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其服务体系,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共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组织管理、附。全文共有四十五条,资助和奖励项目由29个减少至26个。具体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第1-4条),明确了《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基本原则、主要用途等。
(二)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5-31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运用能力提升、保护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服务能力提升等各领域资助或奖励的对象、范围、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
(三)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32-40条),明确了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评审、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助(奖励)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预算的处理,不予资助情形,事中项目管理,申请人、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四)第四章“附则”(第41-45条),对相关术语和事项进行说明,明确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