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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5 16:42
名 称:《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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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推进深圳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于支撑我市自然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严格监管,全面提升绿色发展品质,打造美丽中国深圳样本,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总结福田红树林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组织编制了《实施办法》。
二、概念范畴和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相关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以清晰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日常管理主体管理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设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资源登记程序、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
《实施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当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
《实施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登记簿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对地上、地表、地下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进行记载,并关联已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深圳市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登记为全民。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登记为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委托深圳市代理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登记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日常管理主体登记为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
《实施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登记类型包括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应当依次履行通告、地籍调查、审核、公告、登簿等程序。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职权启动。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会同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预划登记单元,报市政府或自然资源所在地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实施办法》规定,深圳市采用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数据库。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向国家汇交。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技术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的深度应用,提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和立体化管理水平。
四、亮点创新
1.细化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组织开展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嘱托,具体承办自然资源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市生态环境、水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依职权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2.确立工作目标。鉴于深圳市全域土地国有化的事实基础,《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为“三个划清”,即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日常管理主体管理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同时,权利主体方面增加“日常管理主体”,补足实际管理主体的制度空白。
3.鼓励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可以探索城市信息模型(CIM)等技术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方面的深度应用,提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和立体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