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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2 12:01

名 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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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01-22 【字体:

  一、此次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本次制定严格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

  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结合深圳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与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减免责相关规定、明确裁量因子定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深环规〔2024〕1号)(以下简称《基准规定》)。

  二、《基准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基准规定》共18条,具体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裁量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基本要求、裁量模式、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情形、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轻处罚、行政合规从轻处罚、不予处罚情形以及相关定义等。相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部分,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标题并增加制定依据。《基准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包括行政处罚以及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因此将标题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改为《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明确制定依据。

  (二)新增裁量权实施基本原则。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并对基本原则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三)明确裁量因素定义和设置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行政执法裁量因素的定义,设置裁量因素的主要考虑内容。

  (四)调整从重处罚情形。调整关于同类违法行为再犯、按日连续处罚、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等从重处罚情形的表述,更贴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便于执法人员执行。

  (五)优化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已对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进行规定,在该规定基础上,将从轻幅度确定为按罚款标准30%降低处罚。

  (六)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轻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裁量情节。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才能按规定从轻处罚,不再以经司法确认作为从轻处罚条件之一。

  (七)增加环保合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企业环境合规改革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新增环保合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后续将另行制定发布具体适用条件和情形。

  (八)增加行政处罚观察期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增加“观察期”制度,对于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适用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对企业进行劝导示范教育,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助推企业发展。

  (九)修改相关定义。对“环境敏感区”“限批区”“特别控制区”“一般区域”“同类违法行为”“近一年有效信访投诉案件”“近一年”“近二年”“行政处罚记录”等定义进行修改细化,便于操作执行。

  三、《基准规定》的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基准规定》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了听证,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一)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20日,征求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各机关处(室)、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意见18条,采纳12条,解释说明5条,不采纳1条。

  (二)2023年10月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按规定制作听证报告进行公示。

  四、《基准规定》与先前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何进行衔接。

  (一)《基准规定》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深环〔2021〕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4部法律、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深环〔2022〕124号)、《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深环〔2022〕132号)将同时废止。

  (二)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同步修订具体裁量权标准,于2024年1月4日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深环规〔2024〕2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深环规〔2024〕3号),一并于2024年1月15日施行,形成深圳市生态环境“1+19+8”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文件体系,基本实现具有裁量幅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事项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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