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01-15 16:21
名 称:《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做好《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 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市政府审议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具体内容
我市现行政策文件经此次修订后与《省认定办法》保持一致,因此补充几点本次政策调整内容:一是关于扩大认定对象范围;二是关于优化认定条件;详细内容见解读材料。
二、解读形式及途径
本次政策解读主要包括政策发布、网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
解读时间拟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保持一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市政府审议稿)》、《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1号,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主要调整内容
(一)扩大认定对象范围,与省认定范围保持一致
同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深圳市的人员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二)关于优化认定条件
按照《省认定办法》规定,取消我市原认定条件中“已求职登记满3个月且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