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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9 10:35

名 称:关于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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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关于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12-29 【字体: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深规土规〔2018〕1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经研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第十三条规定发布简易修改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改背景

  (一)现行《规定》即将到期。《规定》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

  (二)对现行《规定》修改重新发布是我市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考虑到需持续规范与落实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明确核查及处置的程序、职能分工和具体要求,经研究评估实施成效较好,继续施行有利于政策延续,保障城市更新稳步推进,需对现行《规定》修改后重新发布使用,有效期5年。

  二、重新发布的《规定》是否对政策文本进行修改?

  本次重新发布为政策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且仅对管理部门名称作调整,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

  三、哪些用地能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进行处置?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成区,可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征(转)地协议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不属于前述“未作补偿”情形。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且土地及建筑物均已按协议进行部分补偿但补偿未完成的用地,不得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

  四、2013年5月17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能进行历史用地处置吗?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规定》,2013年5月17日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批准但尚未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继受单位可在实施主体申请开发建设用地审批前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如因落实处置意见书的土地处置方案,需增加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修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减少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开发建设用地的规划容积不变。

  五、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对历史用地处置中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用地比例,本《规定》明确,区分一般更新单元与重点更新单元分别确定(见下表)。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的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前述移交政府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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