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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0 11:53
名 称:《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为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以下简称《省标准》)中有关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新标准,市水务局组织对《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深水规〔2020〕1号,以下简称《原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深水规〔2023〕3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相关情况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原方案》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法定依据已废止。《原方案》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确定的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已经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4月11正式废止。
二是我省已颁布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2022年4月18日,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正式发文对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与《原方案》征收标准不一致。
三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已转至税务部门。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 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将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因此,亟需根据新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的变化,对《原方案》进行修订。
二、《方案》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方式
考虑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等重点条款未发生变动,故宜采用部分修订的方式,修订后的《方案》重新发布,《原方案》予以废止。
(二)关于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原方案》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备案)权限分别负责征收。修订后,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备案)权限分别核定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关于调低征收标准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调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例如《原方案》针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现依据《省标准》将征收标准修订为每平方米0.6元。
(四)关于缴费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补充缴费期限: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关于联合印发单位
《原方案》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三家联合印发,修订后增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采用四家单位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