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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06 15:02
名 称:《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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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为持续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验收管理机制,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实践情况,我委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以下简称《过程与验收办法》)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将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在《过程与验收办法》施行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对科研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据此,我委对《过程与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我委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结合《过程与验收办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借鉴兄弟省市和单位的经验,遵循科研规律,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一是注重放管服。简化验收材料、改进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二是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精简验收程序,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三是注重科研诚信。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三、主要修订内容
《验收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验收工作分工。《验收办法》明确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的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验收,也可由专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二)简化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实施总结报告,明确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经费决算表。
(三)精简验收程序。取消验收整改程序,并将补充材料时间从10日延长至30日。通过简化环节和延长时间,保证验收质量。简化基础研究项目验收方式,对于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小于200万元(含)的基础研究项目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
(四)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对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明确验收结论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退回相应资金及孳息。
(五)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一是对不配合追回资金项目的处理中,在不予受理的基础上增加不予立项表述。二是对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能继续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及时终止项目。
四、其他说明
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验收操作指引,我委将在验收申请指南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