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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3 16:16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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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全市各单位开展了涉及行政权运作、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内容的市政府规章专项清理工作。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发现《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均存在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与新形势下管理工作不适应的情况,且废止后相关工作均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可以参照执行,因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的背景及理由具体说明如下:
一、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9年9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1999年《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其规范的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停止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持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且我市已多年未发放《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办法》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遵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废止《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04年《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员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已逐步建立。《职员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随着人事管理政策和做法的不断完善,部分条文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执行,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时代下管理工作的需求,部分条文已被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覆盖,还存在条文与后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另外,《职员管理办法》中的“职员”指“聘用在管理和专技岗位的人员”;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建立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的意见》中的“职员”指“部分管理岗位上的人员”,两者所指对象有显著区别,有必要避免概念混淆。《职员管理办法》已无继续保留的需要,因此予以废止。《职员管理办法》废止后,均可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找到替代性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遵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现有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继续做好业务培训、加强沟通解释,指导各级人事干部加强学习,掌握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继续根据国家、省、市现有配套制度,开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三、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2006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0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其条文存在与后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难以满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客观需要。且《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已被2023年出台的《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吸收,已无保留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暂行办法》废止后,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程序遵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执行。
四、废止《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6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06年《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全面而完备的法律依据。《规定》法律位阶较低、存在条文与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情况。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规定》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已不太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新时代下的工作要求,已无继续保留的需要,因此予以废止。《规定》废止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五、废止《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09年《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关事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办法》已无适用基础和适用必要,因此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执行。
六、废止《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09年出台的《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不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形势和需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办法》已无适用必要,因此予以废止。《办法》废止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执行。
七、废止《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2010年7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10年《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以下简称《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出台,其规定已被2013年修订、2019年第四次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吸收与调整。且《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与现行规划土地监察体制机制不符:2021年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将部分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调整为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同年,市人大常委会也做出决定,暂停《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与推进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不一致的部分条款的适用。综上,《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废止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废止《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2013年6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的背景及理由
2013年《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规定》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监察机关职责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继续开展电子监察工作的法律基础。鉴于《规定》与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变化要求不符,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已承担电子政务效能监督职责,负责建设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督系统,《规定》废止不影响有关工作开展。因此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