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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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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27 16:05

名 称:关于对《关于延长〈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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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关于对《关于延长〈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9-27 【字体:

  2018年9月10日,为严格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查违“1+2”文件,解决我市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的难点问题,加快消减存量违建,就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并印发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深规土规〔2018〕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9月9日到期。经研究,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布延长有效期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延长有效期背景

  (一)现行《指导意见》即将到期。《指导意见》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3年9月9日到期。

  (二)对现行《指导意见》延长有效期使用是我市查违执法实践等工作需要。国家法律法规或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具体操作规定或细则仍然处于空白,《指导意见》对我市解决没收执行程序不明、路径不足的问题,释放存量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拓宽保障性住房供给渠道等仍然有重要指导意义,考虑到《指导意见》将于2023年9月9日有效期届满,为保障没收违建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有必要适当延长《指导意见》有效期。

  二、重新发布的《指导意见》是否对政策文本进行修改?

  本次政策延长有效期不涉及政策文本内容的修改。

  三、为何要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提出指导意见?

  没收执行难是全国性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但指定的接收部门、接收程序、接收标准、后续处置等均未作细化规定。为加强已没收违建的执行力度,《指导意见》在参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查违执法实际,提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定义和要求,并拟定了具体程序。

  四、《指导意见》适用对象是什么?

  《指导意见》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五、什么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

  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六、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是哪个部门?

  按照《指导意见》,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七、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在执行程序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没收资产处置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坚持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没收违建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的重要目标,是没收资产处置首要原则。

  九、没收资产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是谁?

  《指导意见》明确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

  十、国有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如何处置?

  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十一、对位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如何处置?

  《指导意见》设计了征收、出让、统筹三种模式。征收模式主要参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处置。出让模式主要参照《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处置。统筹模式主要参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号)、《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深规土〔2015〕226号)、《关于推进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意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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