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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8 14:43

名 称:《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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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9-18 【字体: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深圳转型升级长足发展的战略布局。近年来,我市在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深入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大排查大检查、百日攻坚治理等行动,聚焦重大风险源和多发事故的预控防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快处重罚等。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仍然多发,形势严峻,与深圳市发展定位不相匹配,暴露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还存在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执法震慑力不够等诸多问题。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亟需加快转变观念,以问题为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出台铁的监管措施,抓严抓实安全生产工作。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下简称《若干措施》)的出台:

  一是弥补法律惩治手段与力度不足的需要。现行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的手段、力度和时效性存在不足,难以真正触动企业的切身利益,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和更为快捷的惩处措施,真正触及企业切身利益,促使其深刻汲取教训。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抓好安全生产,关键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但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政府热、企业冷”的现象,没有真正形成一种从企业到人员的全方位“倒逼”机制。因此,有必要对企业各层级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责任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让各个层级把作用发挥出来,让整个管理链条运转顺畅起来,切实增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能动性和源动力。

  三是健全管理体系的需要。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标准不一、监管措施分散,有必要整合各个部门力量,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健全休系,真正形成监管的合力。

  四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多个手段,多管齐下,铁腕监管,严厉整治,体现监管执法的威慑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能。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建立了安全生产“铁十条”,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从重从快、 红色警示、公开曝光、司法介入、公开致歉、核查资质、高额赔偿、惩戒失信、强化问责等,同时倒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理情况和项目的合法性。

  惩治措施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方面,对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采取铁腕措施:

  一是红牌停标(第三条)。死亡1人的,停标3个月;死亡2人的,停标6个月;死亡3-9人的,停标1年;死亡10人以上的,直接清出深圳市场。需要指出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虽然未发生死亡事故,也要给予施工企业红色警示2个月,一种是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另一种是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是司法介入(第四条)。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提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公示曝光(第二条、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事故情况、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或官网曝光,同时在官网或媒体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是查扣证书(第七条)。对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核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资质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直至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是经济处罚(第八条)。政府投资工程设立安全生产违约金,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惩治措施的第二个方面,着力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是公开道歉(第五条)。发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也要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是招标约束(第九条)。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记录与招标工作挂钩,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

  三是倒查追责(第六条)。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严查建设单位在工期、造价、统筹管理、招投标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同时倒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依法追责。

  惩治措施的第三个方面,着力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一是严抓严管(第一条)。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顶格处罚。

  二是责任倒查(第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有必要的,要启动行政问责。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特点

  一是组合亮剑,惩治力度空前。综合了法律、行政、经济和市场等多种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亮剑”。包括停标、停工、扣证、追缴违约金等措施,直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挂钩。惩治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既要按程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同时对应的有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也将被红色警示。

  二是齐抓共管,各部门形成合力。整合应急、公安、司法、交通、建设、水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资源和力量,强化部门间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同时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直接影响企业参与投标资格与金融贷款等活动,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引导企业从被动安全向主动安全的转变。

  三是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干措施》要求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员全社会重安全、全员全社会管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解读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对《若干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在“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方面,对“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打击。

  (二)在“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的几种主要情形。

  (三)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方面,细化了以下措施:

  1.规定了不同情形红色警示下达的具体时间要求;

  2.明确将黄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制定了黄色警示情形一览表,明确了黄色警示的具体情形、黄色警示的期限;

  3.明确了需要同时给予多项红、黄色警示或警示期内再次被给予警示的合并执行规则。其中,红色警示不累加,按照最长期限执行,黄色警示实行累加规则,黄色警示期限累计计算。

  4.明确了红、黄色警示信息的录入及生效时间。

  5.规定了禁止红色警示对象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的具体要求。

  6.规定了红、黄色警示的申诉受理 、申诉核查与纠正的具体要求。

  (四)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字〔2016〕276 号),履行相关程序。

  (五)在“ 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方面:

  1.明确了不同情形停工整改的最短时间和复工的条件、程序要求;

  2.明确非涉事工地的自查自纠要求;

  3.对“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措施进一步细化。

  (六)在“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方面,明确违约金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

  (七)在“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力度”方面,规定了考核工作的执行主体、工作原则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出启动行政问责的措施。

  (八)对《若干措施》中“重大安全隐患”“涉事施工企业”等名词进行通用解释。

  (九)《实施细则》是《若干措施》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有效时间与《若干措施》的施行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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