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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1 14:53
名 称:《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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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于提升我市统计工作能力和发展水平,坚持问题导向,采用“小切口”立法形式,通过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升统计保障水平,严管政府统计项目,规范民间统计活动,鼓励统计标准创新,破解阻碍深圳统计高质量发展的难题,构建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统计工作新体制。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统计工作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造假,不仅会误导决策,更会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事关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文件,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出发,明确了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意义。深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过程中,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统计改革创新步伐,有必要修订完善我市原有统计法规,为深圳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修订《条例》是落实上位法,与上位法保持紧密衔接的需要。《条例》于1996年12月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曾于2007年修订,并于2019年修正。由于2007年修订《条例》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2009年修订,作为重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也于201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废止。修订后的《统计法》和《实施条例》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与上位法保持衔接,并结合2022年9月修订的《广东省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条例》。
修订《条例》是适应统计工作新形势,解决深圳统计工作新问题的需要。随着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统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统计职能需进一步拓展,有必要提供经济形势的分析与预警、开展各项统计指标体系的监测与报告、支撑宏观调控和管理需要;二是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了新变革,客观上要求政府统计改进方式,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三是统计信用建设、统计监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有新的要求,需要总结提升深圳统计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针对性地解决深圳统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民间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需要完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统计监督职能
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优化统计监测评价机制,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还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与有关部门建立在工作中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健全统计监督协调配合机制,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此外,还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对未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提升统计保障水平
统计工作细致繁复,需要从制度、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地提供保障。为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公众重大关切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条例》依据《实施条例》关于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的制度设计,规定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区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此外,《条例》还要求加强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严管政府统计项目
《条例》围绕项目审批、购买服务和统计资料使用等三个关键环节,对政府统计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严格管理。一是规定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由审批机关依法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二是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政府统计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要求委托方必须全流程监管合同的履行,并为受托方提供统计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为保证受托方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合同的约定开展活动,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严格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使用。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完善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共享政府统计信息。(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四)规范民间统计活动
民间统计调查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重要补充,应当和政府统计调查分工合作,共同提供统计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化,民间统计调查日益活跃,获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规范性、科学性不够的问题。《统计法》和《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政府统计活动,对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尚未有相应规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间统计调查业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在了解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民间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联合惩戒制度,提高民间统计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
深圳作为国内民间统计调查发展最早也是最快的地区之一,按照中央部署先行先试,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填补制度空白,立法规范民间统计调查,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统计调查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国家立法探索经验。《条例》明确将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定义为依法登记注册、批准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包括统计、调查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既要求政府统计机构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也规定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此外,《条例》还就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明确了行为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鼓励统计标准创新
近年来,深圳新产业层出不穷、新业态方兴未艾、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现有的国家统计标准及统计调查制度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况,出现了统计调查和管理的空白地带。为正确认识和科学分析新经济现象,更加准确反映新经济运行情况,我市各级统计机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科技研发R&D支出纳入GDP核算”等创新做法被国家统计局采纳并在全国推广,有必要制定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统计标准,固化深圳统计标准创新的制度成果。为此,《条例》在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的同时,提出尚未制定国家统计标准的,市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相适应的深圳统计标准。此外,为促进前海深化改革开放,《条例》还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改革,在新经济新产业统计监测等方面先行先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