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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07 11:0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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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3-08-07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号,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3年7月10日深圳市政府七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现对《决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明确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同时要求“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等方面的放权力度,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前海方案》精神和《前海合作区条例》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市委编委出台的两批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对前海管理局的职能划定,由市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授权一批行政职权将增强前海合作区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优化前海合作区营商环境,有利于前海管理局更好履行相应管理职能,扎实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二、《决定》制定的依据

  《决定》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海合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前海方案》《关于推进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分为正文和附件《调整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的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明确授权行政职权事项的数量、实施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对工作交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审批监管协调提出具体要求。附件部分为授权的具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101项,涉及市(区)政府、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区)住房建设局等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23项、公共服务19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55项。《决定》实施后,原实施主体在实施范围内不再实施相同的事项。

  四、《决定》实施范围

  《决定》实施范围为前海合作区,但不含宝安中心区(宝安中心区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宝安大道、南至南山宝安区界、西至海岸线、北至新安六路),宝安中心区范围内的有关行政职权实施主体仍与现状保持一致。

  五、《决定》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26日起,《决定》正式施行,企业、群众可就《目录》中的101项行政职权事项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南山区、宝安区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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