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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7-11 11:20

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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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7-11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扩大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对香港业界的开放,根据香港专业机构执业需要,并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修订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8号,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自2020年9月印发实施以来,前海全链条跟踪、全过程服务港人港企。截至2023年5月底,共有48家建筑设计、造价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436位专业人士完成了备案工作。该做法在香港各界反响热烈,并于2021年7月被国家发改委纳入深圳经济特区47项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在办理备案过程中,随着与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港人港企交流不断深入,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对标清单不全(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内容)等问题,影响港人港企来前海执业。

  2021年9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2020年11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20〕1号),对备案申请及公证材料提出新的要求。

  综上,为进一步便利香港专业机构执业,并将备案范围扩展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对《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共22条,其中新增1条(第六条),修订5条(第四、五、七、二十一、二十二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增安全生产备案、专业机构对标相关内容

  1.根据内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执业经营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解决香港承建商的执业问题,一是新增香港承建商安全生产许可备案路径,明确承建商在申请执业备案时,可同步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备案。二是参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和香港企业实际情况,对香港承建商安全生产证明材料进行相应变通替代。(第六条)

  2.增加香港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关于水管装置企业对标情况。(附件1-4)

  (二)调整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

  1.删除原第四条中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表述,调整为“专业机构依法在前海合作区直接提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相关执业服务”。(第四条)

  2.备案申请材料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增加“职业责任专业保险材料”,同时考虑到网上办理的实际情况,明确初始备案、延期备案、变更备案均可以原件扫描件形式提供。公证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取消原《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中关于公证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3.增加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第七条)

  4.增加附件备案申请表中机构印章。(附件2、附件4、附件5)

  5.增加管理办法新旧政策衔接相关表述。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但按照原规定更有利于申请人的除外。《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2020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三)修订专业机构资质对标范围及执业规则

  1.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建筑、结构、屋宇设备、园林工程顾问公司也承担监管项目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职责,分别增补相对应的内地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甲级资质。(附件1-1)

  2.调整香港EACSB名单中“基建及发展”对应的内地企业资质为“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相关资质”。(附件1-2)

  3.调整香港EACSB名单中“水务”对应的内地企业资质为“给/排水工程专业相关资质”。(附件1-2)

  4.调整香港认可公共工程物料供应商及专门承造商名册中“电气装置”和“空调装置”均对应内地企业资质为“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相关资质”,增加“同时取得电气装置、空调装置、水管装置三类最高级别资质的企业可同时取得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的规定。(附件1-4)

  5.调整原AACSB名单中“同时取得建筑、结构工程及屋宇装备三类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取得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为“同时取得三类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同时取得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附件1-1)

  6.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为解决取得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的香港专业机构因不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无法直接参与建筑设计总体工作的问题,新增“通过对标清单取得建筑设计、结构工程设计以及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的规定。(附件1-1、注3,附件1-2、注2)。同时新增投标阶段组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相对应的企业资质、投标阶段专业机构备案管理规定、中标后专业机构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1、注4,附件1-2、注3)

  7.为解决香港专业机构实际参与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投标保函、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等。(附件1-1、注5和注6,附件1-2、注4和注5,附件1-3、注3和注4,附件1-4、注2和注3)

  三、主要亮点

  《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结合前海实际情况,进一步拓展专业机构对标内容

  新增香港承建商安全生产许可备案路径,对香港承建商安全生产申请材料进行规定,解决香港承建商的执业问题。

  (二)简化公证材料,新增网上办理路径,进一步优化备案程序

  在《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调整了专业机构备案申请基础条款内容,增加了网上备案申请办理方式,并根据网上办理实际情况调整材料提供形式,解决香港建设业界提出申请备案需提交纸质材料过程繁琐问题。按照《香港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申请材料公证,解决原备案申请材料公证费用较高问题。

  (三)扩大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香港专业机构执业市场

  《专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中,备案范围覆盖至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执业物理空间拓展至120.56平方公里,进一步向香港专业机构开放前海市场。

  专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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