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7-03 12:17
名 称:关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哪些对象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
三、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承租人在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四、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是在本市特定区域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承租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提出认租申请,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等运营管理单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在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存在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购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