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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1 11:39
名 称:《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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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赋予深圳“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重大改革任务。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出台《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有关要求。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2022年9月至10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先后印发《深圳市推进数据交易近期重点工作安排(2022-2023年)》《深圳争创国家级数据交易所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制定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制度体系,建立要素登记、权属管理和准入审查标准规范有关工作任务。
二、《办法》特点
一是创新明确数据产权登记适用范围。《办法》按照构建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服务两级数据市场思路,明确适用范围为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行为,推动数据资源市场化流动和数据产品高效流通。
二是创新提出数据确权方式。《办法》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对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通过首次登记对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相关权利归属情况进行记录,探索开展数据确权工作。
三是创新提出数据产权登记流程。《办法》结合市场需求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不同数据产权登记类型作用,并对不同类型登记的具体流程和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规定,实现对数据产权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四是探索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针对数据产权登记中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办法》率先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监管模式创新,保障数据产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登记主体、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4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具体条款包括制定目的、术语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主管部门。
第二章:登记主体,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登记申请人、登记主体和登记主体义务。
第三章:登记机构,共4条。具体条款包括登记机构职能、登记信息保存、公开事项和保密义务。
第四章:登记行为,共9条。具体条款包括登记编号、登记类型、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共7条。具体条款包括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场所监管、自律监管、安全措施、保密措施和规范细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登记申请人法律责任、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3条。具体条款包括指导效力、办法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