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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1 11:33

名 称: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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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6-21 【字体:

  为规范建筑工程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工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8月1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4.《中共市委办公厅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5.《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403/T63-2020);

  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并规定了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在中午或夜间作业证明核发过程中的职责,厘清职能分工。

  (二)核发要求

  一是明确了在城市建成区内可申请作业证明的两种情形和不予核发作业证明的四种情形,为施工、监理单位合理申请和核发机构规范审批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对连续作业时长进行规定,设置了相关时间间隔,指导施工单位合理施工,避免因连续施工造成噪声扰民严重。三是为了鼓励施工单位主动降噪,加强与周围居民沟通,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时长的情形,并且明确了连续作业时长的时间和频次,既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又有利于民生工程加快施工进度。四是明确了获准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工地应遵守的四项噪声防治要求,维护广大群众的安宁权。

  (三)核发程序

  一是统一了全市申请作业证明以及申请延长连续作业时长需提交的材料,便于施工单位申请作业证明,并提高核发机构审核材料的效率。二是规范了申请流程,明确了线上线下受理平台,并对初审、受理的时限做出了严格规定。

  (四)监督管理

  一是对施工单位取得作业证明后的公示作出要求,明确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布。二是要求核发机构依法依规核发作业证明,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要求核发机构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作业证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法处理,提高了《办法》的约束力。

  三、主要条款内容解读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时间段”的解释

  1.关于连续作业的“天”的定义:是指正常施工时间、中午、夜间施工的总和,其中“中午”指12:00-14:00,“夜间”是指23:00-次日7:00。为便于理解,此处进行举例说明:如8月1日全天连续作业是指8月1日7:00至8月2日7:00施工;申请8月1日12:00-8月3日7:00施工符合“同一工地连续作业原则上不超过2天”的要求。

  2.“时间段”是指施工单位在申请表填报的单次连续施工时长,一次申请可填报一个“时间段”或者多个“时间段”,但每个时间段均需满足24小时间隔的要求。其中,“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24小时以上”是指申请的两次连续作业时间段之间需至少间隔一个“中午”和“夜间”的时间,即只需存在连续的“中午、夜间”或者“夜间、中午”不施工就满足了间隔24小时间隔的要求,且正常允许施工时间仍可施工。

  为便于理解,此处进行举例说明,例如:某工地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表,申请8月1日至7日的连续施工,提交的申请表可按以下三种安排,均符合《管理办法》“时间段”的要求:

  (1)本次申请表只写一个时间段的,需不超两天。

  如:申请8月1日12:00至8月3日7:00施工,按本周已连续施工两天计。

  (2)本次申请表写两个时间段的,需间隔24小时以上。

  如:申请8月1日12:00至8月3日7:00施工;8月4日12:00至8月6日7:00施工。

  (3)本次申请表写多个时间段的(具体填报限制以广东政务服务网系统要求为准),每个时间段均需间隔24小时。

  如:申请8月1日12:00至14:00施工;申请8月2日23:00至8月3日7:00施工;申请8月4日12:00至14:00施工。

  申请多个时间段的也需着重注意“每周累计连续作业不超过4天”的规定。仅申请某天的“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也按本周已连续作业一天计算。如某工地已申请了“8月1日12:00至8月1日14:00施工;8月2日23:00至8月3日7:00施工”两个时间段,那该工地本周仅能再次申请累计不超过两天的连续作业时长。

  (二)关于《管理办法》第六条“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时长”的解释

  是指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近期已申请并取得中午或者夜间连续施工证明后,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条件下,可再次申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

  (三)关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关于“居民有效投诉”的解释

  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释为“经核查后确定属实、与违法行为相关且不属于同一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四)关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施工场界外200米内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受影响的居民”的解释

  是指以施工场界为起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包括部分在200米范围内的住宅),施工单位可与业主委员会或受影响范围内所有居民签订谅解协议。

  (五)关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上一次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施工场界噪声达标监测报告(包括昼间和夜间)”的解释

  是指上一次中午或夜间作业期间,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具备噪声监测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噪声监测后出具的施工场界噪声达标监测报告,监测机构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续期的必要性

  (一)是遏制建筑施工噪声投诉,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

  据统计,噪声污染是我市环境信访投诉的主要类别,其中,施工噪声投诉长期高居首位。为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宁静权,需要《管理办法》持续发力,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噪声投诉。

  (二)是规范作业证明审批,建立建筑施工噪声监管长效机制的需要

  施工单位未严格遵守施工时间规定、未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未文明合法施工是导致市民投诉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管理办法》相关措施的落实,严格规范作业证明的审批和监管,能够有效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三)是规范噪声管理要求,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权威性的需要

  《管理办法》针对各区在中午或夜间施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统一了全市核发要求、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申请次数和频率等,有效降低审批人员的工作难度和问责风险,提高了生态环境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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