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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9 10:40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此次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2016年11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号),明确了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事权调整内容。为了给调整事项提供法定依据支撑,市政府于2017年8月12日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该决定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区审批职权思路的重新调整和机构改革等原因,市政府制定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7号,以下简称327号令)。327号令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结合实际作出修改。总体而言,此次修改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国家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需要。二是厘清市、区行政权责的需要。三是顺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327号令,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管理更为便捷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交由区政府承担。以继续下沉管理重心,打造科学高效、规范透明、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格局。
因此,市司法局、市规资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启动了327号令的修订工作,经征求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邀请各区政府、前海管理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进行立法座谈,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修改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决定》如何调整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
目前,国家和省层面已经不再区分国家、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故《决定》将“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修改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此外,考虑到“调整”的内涵外延不清晰,易使各区在适用时产生歧义,为此,《决定》将“原由市政府行使的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行使”修改为“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由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行使”。
三、《决定》进一步下放了哪些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
遵照327号令的规定,市政府仍保留了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置换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土地整备作为我市存量土地开发的重要手段,关系公共设施、公共住房以及重大民生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的落地实施,依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等政策规定,置换用地、安置房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安置方式的适用需要市政府事先审定同意,留用土地安排则由市里从前端土地整备规划进行管控,该制度设计确保了市级层面对项目的甄选与统筹。基于此背景,为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层级,《决定》拟将相关事项的后端土地审批下放至区政府行使,以保障各类项目快速推进。同时,《决定》将“棚户区改造”修改为“旧住宅区更新改造”,与我市相关政策的最新表述保持衔接。
此外,实践中对“市投市建项目”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市投市建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批较为混乱。为统一标准,《决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市投市建项目”是指全额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建设的项目。
四、《决定》为什么要收回临时用地审批职权?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为贯彻落实国家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精神,《决定》删除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表述。管理思路调整后,将临时用地审批权及与临时用地相关的5个委托事项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实施。临时建设则区分已出让用地和未出让用地两种情形,分别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规资部门派出机构审批。
五、《决定》如何进一步理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职责和规范矿业权争议裁决?
我市于2020年出台《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推荐、评估和线索认定。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很多涉及更新整备项目,前述项目在强区放权改革后主要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当市、区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时,易导致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和线索认定不精准。为贯彻《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广东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属地责任,《决定》将“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和线索认定”调整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此外,327号令施行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作为权责清单中的委托事项,为固化相关做法,同时考虑到该裁决事项中涉及探矿权新设登记的部分仍保留在省自然资源厅的现实情况,《决定》将表述调整为“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的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