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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5-15 15:00
名 称:《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为做好《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要求,提升技工院校规范化办学水平,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具体内容。
本办法规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三类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明确评估内容和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确定相应评估等级的奖罚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评估原则。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坚持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务实管用。
二是细化评估指标。制定《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主要框架》,实行量化评分。评估框架由党的建设、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办学保障、办学效果、加分项、减分项7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组成。评估总分为1000分,基础分900分,加分项100分(封顶100分),减分项不设下限。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附件另行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评分细则。
三是注重结果运用。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升级升格、招生计划、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评估等次为良好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奖学金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评估等次为合格的技工院校但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对其下达提醒函,提出相应警示;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对其提出相应警示,并督促有针对性整改提升。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降至相应办学层次;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二、解读形式及途径
本次政策解读主要包括政策发布、网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
解读《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时间,拟与《深圳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发布时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