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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8 10:37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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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止背景
2015年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前期实践探索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的提高和分类标准的明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出台后,实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践中发现《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已被覆盖且《办法》已不适应实际工作要求。因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法规、规章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建议”的规定,有必要废止《办法》。
二、废止理由
《办法》所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不够细致全面
《办法》从市区街道、市区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三个层面对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但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规定还不够细致详实。《办法》仅对城管、经信、环保、住建、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未规定发改、规划、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因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管理职责不清、管理缺位等问题,影响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不符合新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提出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明确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确定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明确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但《办法》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该分类标准已不符合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
(三)法律责任方面罚则较上位法轻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相比较,《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及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罚则偏轻,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影响了《办法》的实施效果。
2020年出台的《条例》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做了细致详实的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条例》施行后, 我市从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和人员、执法评估行动、配套规范规程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
综上,《办法》已不适应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且相关内容均在《条例》中有了更加详实的规定,因此可以废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