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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1-09 10:32
名 称:《深圳市安全教育基地评定指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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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当前,深圳进入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尤为重要。严密组织安全教育基地评定,有利于高水平推动多角度、全方位、专业化、特色强、高效率的安全教育基地建设,有利于引导全市社会各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建设,为“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战略实施提供安全保证。结合平时调研、评级和各方面反馈意见,我市部分安全教育基地存在发展不协调、专业性不强、评定程序不优、退出机制不全等问题,为做大做强全市安全教育基地,着力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安全教育基地发展格局,全力推动安全教育基地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市应急管理局拟通过定期开展全市安全教育基地等级评定工作,以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基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为确保评定工作顺利开展,拟定了《深圳市安全教育基地评定指引》(以下简称“评定指引”)。
二、制定目的
支持和引导全市安全教育基地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效整合全市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基地资源,着力提升安全教育基地发展质量,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基地普及安全知识、宣传安全理念、培养安全行为的功能,为广大市民和各行业各领域从业人员提供针对性、有效性、全方位安全知识服务,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筑牢城市安全发展的基础。
三、政策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分标准(2019版)》
(二)《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
(三)《“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国发〔2021〕36号)
(四)《广东省安全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和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通知》(粤安〔2019〕15号)
(五)《广东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7号)
(六)《深圳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府〔2022〕11号)
(七)《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中震服发〔2021〕10号)
(八)《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粤震〔2021〕72号)
(九)《北京市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分类分级评估标准》
(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场馆建设管理标准》
四、主要内容
《评定指引》共四部分,分别对评定目标、评定范围和程序、评定规则和附则四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报范围、申报程序、资格审查、考核、公示、授牌、管理7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特别是对考核、公示、授牌、管理进行了细化优化,确保整个申报和评定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评定规则部分则对评定标准、级别评定、级别调整和退出机制4方面进行了充实和完善,确保整个评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评定后对基地的有效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了评定范围。全市范围内涵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涉安全元素领域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场馆、场所),包括不限于面向公众或校园师生、产业工人、内部员工等开放的公益性安全教育基地(场馆、场所),均可结合自身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审核评定。
(二)细化了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中通过对安全教育基地的场馆条件、场馆主题、运营团队、宣传推广、参观培训、便民服务、服务质量、配套管理、安全保障、争优创先10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考核,其中场馆条件、场馆主题、运营团队、参观培训4方面则分别按照级别和类别分类设置评分标准,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明确了等级调整和退出机制。市应急管理局对获评相应等级的安全教育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并根据检查抽查结果,对基地实行升级、保级、降级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明确撤销安全教育基地等级称号具体情形。
五、适用范围
《评定指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涵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涉安全元素领域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场馆、场所),包括不限于面向公众或校园师生、产业工人、内部员工等开放的公益性安全教育基地(场馆、场所)分级评定工作。
六、实施期限
本指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