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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2-29 17:09
名 称:关于《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修订情况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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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见附件1),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并于2021年3月印发。《操作规程》适用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现代农业(渔业类)、农业高新技术(渔业类)、农业产业化(渔业类)、远洋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渔业类)等项目的资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各资助项目的范围和对象,资助的具体标准、条件、材料、程序等内容。自《操作规程》发布以来,对加强我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管理、规范补助资金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执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条款不符合实际及上位政策发生变动情况,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原因及依据
(一)需将《操作规程》中“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表述更名为“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十三五”期间原远洋渔业油价补贴项目名称为“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我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资助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远洋渔业项目补贴执行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十四五”新一轮的渔业发展政策调整后,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家层面将“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表述变更为“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虽然项目名称已变动,但实质上仍为远洋渔业油补项目,因此《操作规程》中相应项目名称表述也要同步作出修改,以确保扶持政策的连贯性。
(二)需对《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第五款“7.申请人提供海产品进入深圳交易市场的凭据”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由于2021年前我市远洋渔业产业链不健全,没有远洋渔业基地、大型超低温冷库支撑,回运远洋水产品的储藏、加工、物流等均受较大影响。为继续鼓励企业回运更多远洋自捕水产品,带动冷链、物流、交易等全产业链发展,丰富市民菜篮子,2014年出台的《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附件4)和《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4〕49号,见附件5,第38页),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入深圳水产品市场的交易凭据,用进入深圳的海关报关单替代。2018年出台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于机构调整改革,直到2021年3月新的《操作规程》印发,才具备了2018-2020年度资助资金发放依据。
《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17、18页)增加了“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初衷是考虑深圳国家远洋渔业基地(金枪鱼交易中心)建成后,鼓励企业回运自捕远洋水产品进场交易,形成服务湾区辐射全国的中高端水产品供给网络,加速远洋水产品回流市民餐桌。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项目执行在前,政策出台在后,要求申请人提供2018-2020年度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不切合实际,具有不可追溯性。为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需对《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作细化说明,明确2018-2020年度(含)以前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资助项目时,无须提供“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该项材料从《操作规程》出台后(2021年度)开始执行。
三、修订内容
(一)第二十八条“(四)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修订为“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的有关材料(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的项目申报)”。
(二)第二十八“(五)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要提供材料”“7.申请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修订为“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的项目申报)”
(三)第三十一条“(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第四行中“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修订为“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的远洋渔船”,从2021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