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12-06 11:23
名 称:《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16〕255号),正式建立了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为我市在组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促进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融合,推动社会公众与政府执法部门有效沟通交流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五年来,市政府先后聘任的两届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局的统一组织下,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施展各自领域的专长,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功能和作用。
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施行近六年来,随着相关制度机制的不断实践运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履职、解聘等方面的部分程序、环节等机制安排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内容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改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出台以及机构改革等客观环境变化进行调整。此外,当前深圳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示范作用。经过对2016年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深府办函〔2022〕1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聘任、履职、解聘、附则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包括第一至六条,规定了制定目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定义、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能、执法单位权责、经费保障和会议制度;第二章包括第七至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督员的聘任条件、方式、程序、期限与续聘、增补选聘、延期;第三章包括第十三到第二十一条,监督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纪律、证件、履职方式、履职报告的采纳和整改、意见收集与反馈、回避情形;第四章包括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监督员的解聘程序、提前解聘情形及聘书证件的交回;第五章包括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该办法生效日期。
三、政策要点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开展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组织或者邀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根据需要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二)建立会议制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
(三)进一步完善聘任规定。一是细化聘任条件,增加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政治立场因素的条件。二是完善招聘方式,明确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方式包括定向邀请和社会公开选聘;同时规定社会公开选聘的比例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三是明确了聘任程序,特别增加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内容,以便满足公平公正公开要求。四是明确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同时明确因突发应急情况或者其他必要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延期。
(四)建立监督报告制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
(五)完善解聘相关制度。《管理办法》完善了解聘程序,明确提前解聘情形,规定了解聘后聘书、证件的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