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2-12-06 11:19
名 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背景
2021年11月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国家转移接续办法》),明确了申请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主要适用情形,规范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规定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促进基本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2022年5月17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省转移接续办法》),在《国家转移接续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确认规则,二是统一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缴费年限要求,三是规定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继续缴费的标准和方式。
因此,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最新要求,保障流动人员医保合法权益,我市出台《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12月1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保关系转入本市,转入本市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二)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确认
《省转移接续办法》要求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绑定,同时明确了职工医保参保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确认规则,我市按照《省转移接续办法》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规定
《省转移接续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需要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2030年1月1日全省统一;二是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为实现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减少对临近退休人员的影响,《通知》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本市累计缴费年限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女职工累计缴费年限逐年递增,2022年为23年,2023年为24年,2024年为25年,后续将在《医保办法》修订中按省要求逐步过渡。此外,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此次按要求调整为10年。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年限满足上述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其中,参保人参加基本医保一档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保一档待遇,不满10年的享受基本医保二档待遇,或申请继续参加基本医保一档至10年后,享受基本医保一档待遇。
(四)退休缴费年限不足的处理
《省转移接续办法》对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等做出规定,《通知》在省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保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
一是在参保形式上,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保的形式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参加基本医保一档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保一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保一档至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且要同时满足参加基本医保一档满10年的条件;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选择停止缴费后享受基本医保二档待遇的,应参加基本医保二档至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
二是在缴费标准和方式上,规定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继续缴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一档在职职工用人单位费率缴费,缴费期间不计入个人账户;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按照《医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费。
退休人员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其申请时当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不计入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
(五)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
《省转移接续办法》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可申请报销转移接续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转入本市,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二是参保人已连续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
《通知》按省要求允许补缴及追溯待遇,符合上述情形的,均可由个人申请对中断缴费期间办理基本医保一档补缴手续,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规定划入。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按《医保办法》规定报销。
(六)原继续缴费退休人员缴费处理
《通知》实施前,缴费年限不足仍在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保一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应划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费用至规定年限;参加基本医保二档的,以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七)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满规定年限继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由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