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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8 10:50
名 称:关于《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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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自1994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1998年、2013年和2018年三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管理对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审批和监管模式单一等问题,有必要对原《办法》予以修改。
(一)落实新时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需要。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把握好城市勃勃生机和秩序井然之间的关系,通过精细化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活力,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体制。
(二)将户外广告试点工作有效措施予以固化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办法》自2013年实施以来,逐步显现出管理对象、部门职责不够明晰、审批和监管模式单一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督函〔2019〕101号)的要求,市城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开展行动方案(如全面拆除立柱广告,规范设置电子显示屏、建筑外立面墙体广告和楼宇标识名称,推进店面招牌设置品质提升等),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品质。因此,有必要修订原《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细化类别和管理措施,完善设置审批备案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增加品质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为依法管理提供依据。
二、关于名称的问题
原《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户外广告内容发布和广告设施管理。近年来,国家先后修订了《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户外广告内容和户外广告设施区分管理。同时,参照北京、上海、广州、汕头、厦门等地陆续出台法规、规章等专门针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专门规范的做法,《办法》明确本次立法规范的对象为“户外广告设施”及其设置活动,不再将广告内容的监管工作纳入立法调整范围,并将标题相应修改为《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相关定义的问题
一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定义。纵观全国各地,对于户外广告设施的定义可以从载体、形式、类型、位置、设施设置行为等多种维度作为切入点,但没有唯一标准。从便于行业管理和操作实际等角度考虑,《办法》将“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为“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进一步厘清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边界,即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纳入市城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范围。《办法》根据现有户外广告设施实际情况,并借鉴北京等地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以及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并细化了户外招牌的类别,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楼门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楼宇标识、机构名称标识(牌匾、衔牌)等形式。
四、关于分类管理
一是对不同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分类管理。为了避免“一刀切”的管理,在兼顾大型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和实际需求,《办法》明确了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以及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按照设置指引要求自行设置,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和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等不同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措施可以给广告行业、商事主体提供了多元化、便利化、灵活性强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路径。
二是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尺寸。依据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规定,《办法》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尺寸予以明确,即单边长度超过2米(含2米)或者面积大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三是优化审批程序。在优化申请材料方面,《办法》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要求,取消了原《办法》要求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同时,考虑到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保障,规定了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时需要提供“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在简化审批流程方面,《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周期大幅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
五、关于各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包括: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统筹管理等工作;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安全监管、日常管理工作;住房建设、水务、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所监管工地围墙广告设施设置和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及其安全监管、利用公交车车身设置的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还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联动机制和依法联合惩戒失信主体的制度。
六、吸纳了我市公益广告管理经验
原《办法》对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上缺乏明确规定。为此,本次修订延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2〕78号)、《深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宣通〔2019〕42号)等做法,明确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利用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发布,不另设展板、道旗、横幅等设施。为了兼顾可操作性和设置人宣传公益广告的积极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益广告刊播时长占比(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刊播总时长的20%)、累计发布时间(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少于60日免费发布)和版面占比(公益广告版面比例不低于所在版面的25%)。
七、关于安全职责问题
原《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职责规定的比较原则,本次修订参考了上海、南京、广州、成都、青岛等城市已施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管理模式,新增了户外广告设施(大型墙体广告、电子显示屏)安全检测规定。主要体现为:一是加强安全责任监管,明确设施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载体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日常安全监督义务。二是明确安全检测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职责,规定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做好钢结构、电气等方面的安全检测工作,以及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