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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1 16:42
名 称:《关于2022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背景及依据
2022年6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6号),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8元,并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22年8月1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28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180元调整至190元,同时明确各地可在省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再提高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22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2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12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22元提高至34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83元提高至513元。
(三)资金保障
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