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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08 11:01
名 称:《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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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往往涉及各种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受知识背景的限制无法准确做出侵权判断,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提供技术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以上条例和文件,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深圳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经报深圳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技术调查官的定义。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负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二)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技术调查官主要从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
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者优先。
(三)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则。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1.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2.参与调查取证;
3.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4.协助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5.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6.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7.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四)技术调查的监督管理。
技术调查官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
2.客观、中立,在工作期限内独立作出技术调查意见;
3.仅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
4.严格保守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评价案件信息及办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