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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14 15:33
名 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背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
目标任务:健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规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和管理。
适用范围: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成立、建设和运营的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工业设计研究院定义: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由设计或制造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主体组建,采取“平台+公司”模式(即既是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以企业法人形式运营的新型创新载体。
培育和建设
培育对象筛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企业申报,初审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通过列为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申报条件:已注册成立实体依托企业,实行企业化运作;牵头单位应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股东单位应包含设计或制造业领域企业,鼓励吸纳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方向须符合深圳市产业特色和政策导向,建设思路清晰合理,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培育期内建设重点:完善建设方案,进一步落实基础设施;建立完善财务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体制、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加强对外公共服务能力。
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评定程序
经培育达到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拟列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结果。
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只确定一个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评定条件
运行形态标准:采取“平台+公司”的模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获得稳定收入。
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拥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有专业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比不低于50%;具有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
公共服务及成果转化成效标准:拥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已建设具有在线交易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平台。
成果标准:对1-2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市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2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较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管理和支持
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出现重大事件或调整,一个月内报备。次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资格。
市、区积极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推荐申报省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对已评定的国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可给予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事后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