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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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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0-14 15:31

名 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0-14 【字体:

  一、专家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家库,通过主动邀请、公开遴选、共建共享等方式聚集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专业人员,服务于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专家评审工作。经审核,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资格和条件的专业人员纳入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与评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专家库进行管理,承担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选用、监督管理、出库、信息记录等工作。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了解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行业领域的发展特点和规律,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三)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识水平、丰富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管理经验,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工作满8年(针对部分特殊领域,可以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确有必要入库的资深专家,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至70周岁;

  (七)结合专家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为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其他专业条件。

  三、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规定如下:

  (一)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对评审机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如下: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评审资料,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对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项目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评审信息保密;

  (三)准确把握产业资助政策、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评审要点;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遵守回避规定;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不得私下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

  (六)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申请更新专家库登记信息;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四、适用专家评审的情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财政专项资金审核工作的需要设立专家评审环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专家评审的组织形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评审机构采用会议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加现场考查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其他评审方式。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项目评审的程序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六、评审结论

  专家评审作出的意见是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评审结论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或推荐上级部门相关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评审是财政专项资金全流程审核过程中的一个审核环节,评审结论不单独对外公布。项目申报单位是否获得资助,以同一批扶持计划对外公示的资助名单为准。

  七、对专家评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局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局工作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全流程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公众认为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局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举报,经调查举报情形属实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受违纪违规违法情形影响的专家评审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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