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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30 15:05
名 称:《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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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一)落实上级要求,持续优化顶层设计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二)践行深圳使命,不断提供样板经验
经过3年的实践,国家级、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细则,绝大部分城市也未制定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我市在制定实施细则方面担当着为全国先行示范的使命。
(三)减轻政企负担,更好服务经济发展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尤其是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是减少多头重复检查扰企、有效减轻政企负担的有力手段。但目前因缺少上位依据和统一规范,导致各部门在各领域工作推进中存在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的发挥,我市市场监管实践亟需实施细则的出台。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四章五十八条规定,其中,首尾两章为总则和附则,第二章至第十三章为具体内容。
(一)规定“一单、两库、一计划”等静态机制内容
《实施细则》第二、三、四、五、六章对检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计划制定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规定信用风险差异化抽取、检查任务去重融合等动态流转要求
《实施细则》第七、八、九、十、十一章对抽查任务实施、“双基础”差异化抽取、内部任务融合、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结果公开、抽查数据共享等流程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三)规定文书归档、法律责任等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第十二章对抽查文书归档要求进行细化,第十三章对“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追究原则做出明确。
三、政策亮点
(一)突出整体性、全面性,首次对双随机抽查的性质、适用范围,及其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关系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抽查事项来源于包含检查环节在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明确检查分为“一般监管领域”和“特殊重点领域”。“一般监管领域”全面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特殊重点领域”实施三单管理,探索按照风险分级原则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突出靶向性、精准性,首次将信用、风险“双基础”的差异化抽取和检查任务的多轮去重融合纳入监管规则
《实施细则》规定各部门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状况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设置抽取顺序,在任务下发前依托市级平台,智能比对、识别、提取跨业务和跨部门的重合检查对象。有力推进靶向监管,强力解决多头重复执法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难题,进一步实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三)突出制度性、可行性,首次将“四个无”制度设计理念与探索完善的普遍型操作流程应用于全市统一平台
《实施细则》在顶层设计上立足于“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的定位要求,规定我市特有的“四个无”的实施目标:“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实施细则》将我市5年来探索顺畅的操作流程嵌入全市统一平台,注重系统性、协调性、逻辑性、可操作性,可为全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方法。